化妆品及饮用水中消毒剂-慢性毒性试验(39周)

化妆品原料的慢性毒性及致癌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要求、消毒剂长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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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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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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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1998附录B;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5750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8538.1~8538. 63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l9

卫生要求

3.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处理后的饮用水质,一般感官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3.2有毒物质指标的要求
3.2.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标准规定的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3.2.1.1金属:砷、硒、汞、镉、铬、铅、银。
3.2.1.2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2.1.3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2.1.4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人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在GB 5749中未做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限值10%。
3.2.3如果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必须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该容许浓度的10%。

监测检验方法

4.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4.2本标准规定的监测检验方法:见GB/T5750。

附录B(标准的附录)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B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有毒物质凡在GB5749和有关卫生标准中未作规定,需通过本程序和方法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B2总要求
B2.1申请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下述资料
B2.1.1产品的用途,应用条件,实际使用的剂量范围;
B2.1.2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
B2.1.3产品及其组分的化学结构式和理化特性;
B2.1.4产品可能带入饮水中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B2.2用于毒理学评价的物质可包括最终产品、产品成分,杂质或其他的衍生物。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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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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