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落实国务院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推动道路运输车辆“三检合一”有关工作要求,整合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标准,解决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内容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公安部牵头组织起草了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近日,该《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定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的基本需要”范围的要求,紧紧定位于机动车安全检验,以GB21861-2014为基础,整合GB18565-2016中确需保留的安全检验项目。关于安全检验项目的设定和要求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依据,对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要求,不纳入本标准。
按照确定的标准制定原则,《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根据GB7258-2017,调整了安全装置检验项目种类和车型要求,强化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车辆唯一性检验方法,修改了对应项目的检验要求;二是根据GB18565-2016,调整了大中型客货车辆外观检查、运行检查、底盘检查、制动性能等检验项目和方法,增加了在用重中型货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要求,细化了大中型客货车的车窗玻璃、风窗玻璃刮水器、集装箱箱体锁止机构等外观检验项目合格要求;三是根据GB21861-2014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调整了采用电子手刹、空气悬架的车辆部分检验项目,增加了在用货车、重中型挂车空车质量检验要求,细化了在用机动车质量参数有明显偏差时的处置规定。
《标准》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先行联网查询,进行车辆唯一性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形后再开展下一步检验。在联网查询要求中,增加了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锁定”等异常情形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调整了车辆唯一性检验要求。明确了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明确了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明确对于汽车、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还能拍照的要求;增加了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的发动机型号要求。
《标准》调整了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前照灯最少检验时间,由60s调整为45s;使用左右前照灯检测仪同时检测时,汽车最少检验时间由40s调整为30s。明确了采用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检验,远/近光照射垂直位置偏移不符合要求时,可在线调试。增加了前照灯特殊情形处置要求,明确了因车灯高度超出检测仪范围无法检验的,经授权签字人确认并上报审核同意后免于检验;明确了小型载客汽车因前照灯技术与检测仪不匹配导致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不合格时的处置要求。
《标准》同时调整了车辆外观检查检验要求。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充电接口、警告标识等特殊要求;增加了部分货车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部分车辆转向轮的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等要求;增加了客车、重中型货车的防眩目装置、前风窗玻璃刮水器,集装箱锁止装置;明确了客车、重中型货车驾驶人视区以外的车窗玻璃不得有穿孔或长度超过25mm的裂纹的要求;严格了禁止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的车型范围。
来源:中国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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